雙層法律

爭點 1:智慧財產權的類型與正當性基礎

著作權保護「你怎麼寫」,專利保護「你發明了什麼技術方案」,商標保護「消費者認得這是誰家的東西」,營業秘密保護「你藏起來不讓人知道的訣竅」。

體系: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在台灣法制上是分散立法的權利束,主要包括:

白話:著作權保護「你怎麼寫」,專利保護「你發明了什麼技術方案」,商標保護「消費者認得這是誰家的東西」,營業秘密保護「你藏起來不讓人知道的訣竅」。

正當性理論(考試常考的兩套):

理論核心主張對應制度設計
自然權利論(Lockean labor theory / 人格理論)創作是勞動與人格的延伸,創作者對其成果有先於國家的權利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不得讓與、不因財產權讓與而消滅
功利誘因論(utilitarian / incentive theory)沒有法定獨占,理性人不會投入創作或研發成本;獨占是誘因,換取到期後進入公共領域,供全民自由利用有保護期間的設計(著作權、專利權都會屆滿)、專利說明書須公開換取獨占(揭露換保護)

國際架構: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未加入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等傳統智財公約的正式締約方,但作為WTO會員,仍受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Agreement)拘束,各國內國法(含台灣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多以TRIPS所定最低保護標準為修法依據。

考點:

申論骨架:

📝 練習

選擇題

 (A) 須經智慧財產局登記始生效力

 (B) 僅保護思想本身,不保護表達方式

 (C) 創作完成即受保護,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D) 須經公開發表始受保護

 答案:(C)。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創作完成即自動受保護,不待登記或公開發表;著作權保護表達而非思想本身,故(A)(B)(D)均誤。

 (A) 巴黎公約

 (B) TRIPS協定

 (C) 馬德里協定

 (D) 專利合作條約(PCT)

 答案:(B)。台灣作為WTO會員,受TRIPS協定拘束,內國智財立法多以其所定最低標準為依據。

 (A) 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

 (B) 著作財產權設有保護期間,屆滿後進入公共領域

 (C) 姓名表示權於著作人死亡後仍受保護

 (D) 禁止不當修改權

 答案:(B)。功利誘因論主張獨占權是換取日後公開利用的誘因設計,保護期間屆滿即進入公共領域,正是此理論的制度展現;(A)(C)(D)均屬著作人格權,較接近自然權利論/人格理論的展現。

申論題

甲主張:「智慧財產權本質上是創作者對其創作成果應有的自然權利,不容國家以『保護期間』之名任意剝奪。」請就此一主張,從智慧財產權之正當性理論出發,評析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專利法制度設計是否支持甲之主張。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