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能力=「你有沒有資格當這場官司的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你能不能自己出庭、自己遞狀子、自己做有效的訴訟行為」。前者管「誰可以是名字」,後者管「這個名字能不能自己動手」。
條文:民事訴訟法第40條(現行法)
第45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白話:當事人能力=「你有沒有資格當這場官司的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你能不能自己出庭、自己遞狀子、自己做有效的訴訟行為」。前者管「誰可以是名字」,後者管「這個名字能不能自己動手」。
要件 / 架構:
| 概念 | 依據 | 白話對應 | 沒有時怎麼辦 |
|---|---|---|---|
| 當事人能力 | 第40條 | 自然人(含胎兒就其可享利益)、法人、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 起訴不合法,法院裁定駁回 |
| 訴訟能力 | 第45條 | 有完全行為能力者 | 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第45條之1、第47條等) |
通說:非法人團體要取得當事人能力,通說要求須有一定名稱、一定目的事業、一定之獨立財產、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這是從民法總則對「非法人團體」的實體要件挪用到程序法上的判斷標準,最高法院歷來判決反覆援引此標準(如須有一定之組織、獨立財產)。
實務:法院審查非法人團體有無當事人能力屬於「職權調查事項」,是訴訟要件,欠缺時應以裁定駁回起訴,而非進入實體審理。
考點:實例題常給你一個「有代表人但無固定財產」或「臨時組成、無正式章程」的團體當原告,要你判斷有無當事人能力——這是每年幾乎必考的送分/送命題,關鍵在於你有沒有把第40條第3項的四要件(名稱、目的、獨立財產、代表人/管理人)逐一檢驗,而不是憑感覺說「有代表人就可以」。
申論骨架:先寫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的區分(定義+條文),再套題目事實逐一檢驗第40條第3項四要件,最後結論:具備/不具備,若不具備則法院應如何處理(裁定駁回,非本案判決)。
選擇題
(A) 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基金會
(B) 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
(C) 尚未辦理出生登記之新生兒
(D) 未成立代表人、無固定財產、成員鬆散不定之臨時串連群組
答案:(D)。(A)為法人、(B)為非法人團體且有管理委員會(代表人)、(C)自然人出生即有權利能力(非胎兒問題),皆有當事人能力;(D)欠缺代表人及獨立財產等要件,通說認無當事人能力。
(A) 逕為原告敗訴判決
(B) 以裁定駁回起訴
(C) 命補正後仍應為實體審理
(D) 逕為原告勝訴判決
答案:(B)。當事人能力係訴訟要件,屬職權調查事項,欠缺時應以裁定駁回起訴,不進入本案實體審理。
(A) 訴訟能力與當事人能力係同一概念
(B) 未成年人無當事人能力
(C) 未成年人有當事人能力,但原則上無訴訟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D) 法人無訴訟能力
答案:(C)。未成年人是自然人,依第40條第1項有當事人能力;但依第45條,須有完全行為能力始有訴訟能力,未成年人原則上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申論題
某社區因道路開發爭議,居民臨時推舉一人為「代表」向法院對開發商提起確認建物瑕疵訴訟,該推舉並未依任何正式程序作成,該團體亦無任何獨立資金或帳戶。開發商抗辯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試附具理由分析法院應如何裁判。
評分重點:
條文原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正沿革(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裁判全文(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主管機關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