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搞懂「誰可以打官司」(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跟「該去哪個法院打」(管轄)這兩件事——這是每一題民訴實例題下筆前都要先過的門檻,門檻設在哪、為誰而設,決定誰進得了訴訟這扇門。
三者關係:先確認雙方有沒有資格進場(爭點1),再確認去哪個法院的門進場(爭點2、3)。
當事人能力=「你有沒有資格當這場官司的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你能不能自己出庭、自己遞狀子、自己做有效的訴訟行為」。前者管「誰可以是名字」,後者管「這個名字能不能自己動手」。
原則上「以原就被」——原告要去被告住的地方或公司登記地打官司,而不是原告方便的地方;但涉及不動產「物權」本身(所有權、地上權、抵押權等)、分割、經界的案件,一定要去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打,不能商量。
原則上雙方可以事先用書面約定「以後有糾紛就去某法院打」;但如果這個約定是企業單方預先寫好、放進定型化契約裡的條款,而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消費者可以在言詞辯論前聲請把案子移送回對自己方便的法院。消保法另外又給了消費者一個「消費關係發生地」的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