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講好「這個表示是假的」,法律就不理這個表示,當作沒發生;但不能拿這個無效去對抗不知情、信賴這個表示的善意第三人。如果假表示底下其實藏著另一個真的法律行為(例如假買賣其實是要贈與),就依那個真行為的規定處理。
條文:民法第87條第1項(現行法):「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第2項:「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白話:雙方講好「這個表示是假的」,法律就不理這個表示,當作沒發生;但不能拿這個無效去對抗不知情、信賴這個表示的善意第三人。如果假表示底下其實藏著另一個真的法律行為(例如假買賣其實是要贈與),就依那個真行為的規定處理。
要件 / 架構:
通說:所謂通謀,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還須與表意人就此有「非真意的合意」,單純相對人知情而表意人不知相對人知情,不構成通謀。
實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要旨指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須表意人與相對人均明知其互為表現於外部之意思表示係屬虛構,且有不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之意,始足當之。至於舉證責任怎麼分配,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主張通謀虛偽表示之人就此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得以間接事實推認要件事實,但間接事實與待證事實間須依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有足以推認之關聯性。
考點:常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vs 心中保留 vs 錯誤」三者的區辨;常結合「善意第三人保護」出題(例如假買賣後轉賣給不知情第三人,第三人是否受保護);也常結合隱藏行為(例如假買賣真贈與,贈與規定是否須具備贈與的方式要件)出題。
申論骨架:先定性本案意思表示是心中保留、通謀虛偽或錯誤 → 檢視「通謀」要件是否成立(雙方均明知且合意非真意)→ 若成立,依§87Ⅰ本文該表示無效 → 檢視是否有善意第三人主張§87Ⅰ但書 → 檢視是否有隱藏行為應適用該行為規定(§87Ⅱ)→ 結論。
選擇題
(A) 僅表意人單方保留真意 (B) 表意人與相對人均明知其表示非真意並就此有合意 (C) 表意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D) 表意人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
答案:(B)。通謀須雙方明知且合意非真意,與心中保留(僅單方保留真意)及錯誤、詐欺(意思表示不自由或有瑕疵但非雙方合意造假)不同。
(A) 甲得以甲乙間買賣無效對抗丙,丙不得取得所有權 (B) 甲不得以甲乙間買賣無效對抗善意之丙 (C) 甲乙間買賣為有效 (D) 丙一律不受保護
答案:(B)。依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丙。
(A) 買賣與贈與均無效 (B) 買賣有效,贈與無效 (C) 適用關於贈與(隱藏行為)之規定 (D) 由法院自由裁量決定效果
答案:(C)。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該隱藏行為(本例為贈與)之規定。
申論題
甲積欠乙一百萬元債務屆期未還,甲將其名下唯一不動產以顯不相當之低價「出售」並移轉登記予配偶丙,實際上未收取任何價金,甲仍繼續居住使用該不動產。乙發現後主張甲丙間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試附理由分析乙之主張及可能之救濟途徑。
評分重點:
條文原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立法沿革與修正日期
裁判(司法院裁判書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