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民法第一件事是回答「誰能享有權利、誰的行為算數」——自然人從什麼時候開始有資格當權利主體(含胎兒的特殊保護與監護宣告制度),以及一個「意思表示」什麼時候真的算數、什麼時候法律根本不理你。讀完這章,你要能在申論題裡快速定位「這題是主體有沒有資格」還是「這題是意思表示有沒有瑕疵」,並寫出要件式的答案。
| 爭點 | 處理什麼 | 核心條文 |
|---|---|---|
| 1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出生、死亡、胎兒的特殊保護 | 民法 §6、§7 |
| 2 |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成年、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 民法 §12、§13、§14、§15 |
| 3 | 意思表示的效力瑕疵:心中保留、通謀虛偽、錯誤、詐欺脅迫 | 民法 §86~§92 |
三者的關係:先問「這個人有沒有資格當權利主體」(爭點1)→ 再問「他的行為在法律上算不算數」(爭點2的行為能力門檻)→ 最後才進到「就算有資格、有能力,這個意思表示本身有沒有瑕疵而無效或得撤銷」(爭點3)。
權利能力就是「能不能當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原則上出生才有;但胎兒雖然還沒出生,只要之後不是死產,法律就「倒回去」把他當成已經出生一樣保護他的個人利益(例如繼承分、對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行為能力是「你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算不算數」的門檻。滿18歲且未受監護宣告=完全行為能力;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無效);7歲以上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在特定行為上=限制行為能力(原則上須法定代理人/輔助人同意)。
雙方講好「這個表示是假的」,法律就不理這個表示,當作沒發生;但不能拿這個無效去對抗不知情、信賴這個表示的善意第三人。如果假表示底下其實藏著另一個真的法律行為(例如假買賣其實是要贈與),就依那個真行為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