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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章 民法總則:權利主體與法律行為

這一章要解決什麼:民法第一件事是回答「誰能享有權利、誰的行為算數」——自然人從什麼時候開始有資格當權利主體(含胎兒的特殊保護與監護宣告制度),以及一個「意思表示」什麼時候真的算數、什麼時候法律根本不理你。讀完這章,你要能在申論題裡快速定位「這題是主體有沒有資格」還是「這題是意思表示有沒有瑕疵」,並寫出要件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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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處理什麼核心條文
1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出生、死亡、胎兒的特殊保護民法 §6、§7
2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成年、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民法 §12、§13、§14、§15
3意思表示的效力瑕疵:心中保留、通謀虛偽、錯誤、詐欺脅迫民法 §86~§92

三者的關係:先問「這個人有沒有資格當權利主體」(爭點1)→ 再問「他的行為在法律上算不算數」(爭點2的行為能力門檻)→ 最後才進到「就算有資格、有能力,這個意思表示本身有沒有瑕疵而無效或得撤銷」(爭點3)。


這一章的爭點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