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民法 › 第一章 民法總則:權利主體與法律行為

爭點 1: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出生、死亡與胎兒的特殊保護

權利能力就是「能不能當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原則上出生才有;但胎兒雖然還沒出生,只要之後不是死產,法律就「倒回去」把他當成已經出生一樣保護他的個人利益(例如繼承分、對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條文:

白話:權利能力就是「能不能當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原則上出生才有;但胎兒雖然還沒出生,只要之後不是死產,法律就「倒回去」把他當成已經出生一樣保護他的個人利益(例如繼承分、對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要件 / 架構:

通說:關於胎兒權利能力的性質,通說採「法定解除條件說」——胎兒出生前即已取得權利能力,之後若死產,才溯及地喪失(而非「停止條件說」認為出生前完全沒有,等出生才溯及取得)。採解除條件說對胎兒保護較周全,例如受侵害時可即時以其名義主張。

實務:法院實務承認胎兒得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受遺產應繼分之保留(民法第1166條:胎兒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非保留不得分割遺產)。

考點:選擇題常考「胎兒的保護是停止條件還是解除條件」「保護範圍是否包含義務」;申論題常結合侵權行為(例如父親被撞死,腹中胎兒能否請求扶養費/慰撫金)出題。

申論骨架:先寫§6原則(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點出胎兒例外規定於§7 →分析本案是否符合「胎兒+非死產+個人利益」三要件→ 採法定解除條件說,說明現在(出生前)即可行使的效果 → 結論:胎兒得否主張本案請求權。

📝 練習

選擇題

(A) 法定停止條件說 (B) 法定解除條件說 (C) 意定停止條件說 (D) 胎兒無權利能力說

答案:(B)。通說認為胎兒出生前即取得權利能力,僅於死產時溯及消滅,對胎兒保護較周全。

(A) 甲於出生前無任何權利能力,不得主張 (B) 甲得依民法第7條主張其於受胎期間已視為既已出生而得請求 (C) 須甲成年後始得請求 (D) 僅甲之母得請求,甲本身無請求權

答案:(B)。符合民法第7條胎兒保護要件,甲於出生後非死產,得溯及主張個人利益之保護。

(A) 包含權利與義務 (B) 僅限於權利,不及於義務之負擔 (C) 僅限於財產上權利,人格權不保護 (D) 須經法院宣告始生效力

答案:(B)。民法第7條僅保護「個人利益」,義務不因此及於胎兒。

申論題

甲懷胎六個月時,其夫乙遭丙駕車撞死。甲主張其腹中胎兒丁對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扶養費及慰撫金),丙抗辯丁尚未出生,無權利能力,不得請求。試附理由評論丙之抗辯是否有理。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條文原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立法沿革與修正日期

裁判(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