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字面看不出答案時,法律人會依序問四個問題:這幾個字照字面意思是什麼?放進整部法典的體系裡合不合邏輯?當初立法者是想解決什麼問題?現在用這條文的目的是什麼?
條文:台灣現行法沒有一條「解釋方法專用條文」統一規定四種解釋方法本身——這是學理(法學方法論)整理出的框架,散見於個別法律的適用實務與大法官解釋操作中。
白話:條文字面看不出答案時,法律人會依序問四個問題:這幾個字照字面意思是什麼?放進整部法典的體系裡合不合邏輯?當初立法者是想解決什麼問題?現在用這條文的目的是什麼?
要件/架構:
| 方法 | 在問什麼 | 舉例 |
|---|---|---|
| 文義解釋(文理解釋) | 條文文字的可能字義範圍 | 「動產」文義上是否包含電磁紀錄 |
| 體系解釋 | 這條放在法典的哪個位置、跟前後條文、跟上位規範(憲法)是否一致 | 同一用語在民法總則與親�Editors屬編是否同義 |
| 歷史解釋 | 立法理由、立法過程的資料 | 立法院公報中的委員發言、修法說明 |
| 目的解釋(論理解釋之一種) | 這條規定現在要達成什麼規範目的 | 消費者保護精神如何影響定型化契約條款解釋 |
通說:解釋順序上,先文理解釋(探求文字可能的語義範圍,即解釋的「射程」),再進入論理解釋(體系、歷史、目的);當論理解釋與文理解釋衝突時,實務與通說多認為應以論理解釋(特別是目的解釋)的結果為準,但文義仍是解釋的「界線」——超出文義可能範圍就已經不是「解釋」而是「漏洞填補」(進入爭點 2 的領域)。
實務:大法官解釋與各級法院判決在論理說明中,經常先確認文義射程,再以體系、目的補強論證,未見統一固定公式,個案權衡色彩濃厚。
考點: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文義解釋為解釋之出發點與界限
(B) 目的解釋得完全不受文義射程拘束
(C) 體系解釋著重法律規定間之協調一致
(D) 歷史解釋參酌立法資料與立法過程
答案:(B)。解析:目的解釋仍須在文義可能範圍內操作,超出文義射程已進入漏洞填補領域,並非「解釋」的範疇。
(A) 應優先適用論理解釋,文理解釋僅供參考
(B) 應先為文理解釋,於文義有多重可能時再以論理解釋補充
(C) 二者互不相涉,各自獨立適用
(D) 論理解釋僅得於文理解釋完全無法適用時方得使用
答案:(B)。解析:通說認為應先確認文義可能範圍,再以體系、歷史、目的解釋在文義射程內選擇較妥適之解釋結果。
(A) 目的性限縮
(B) 事後合理化
(C) 反面解釋
(D) 類推適用
答案:(B)。解析:此為法學方法論對司法實務常見現象之描述性用語,凸顯解釋方法選擇背後的裁量空間。
申論題
某條文文字明確規定甲情形適用某項法律效果,惟乙情形雖與甲情形性質相近,條文文字上顯難涵蓋。試問:法官得否逕以「目的解釋」將乙情形一併納入該條文之適用範圍?請說明理由。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