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 法學方法論
chapter: 第一章 法律解釋方法與漏洞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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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14
這一章要解決什麼:法條文字有限,事實無限,所以「解釋」和「填補漏洞」是每個法律人每天在做的事。這一章講清楚:解釋方法有哪幾種、彼此怎麼排序;沒有條文可用時(法律漏洞)怎麼補;以及為什麼「刑法不准類推、民法可以類推」這件事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不是自然律。
三者關係:爭點 1 是「條文還在,但意思不清楚,要解釋」;爭點 2 是「條文根本不存在(有漏洞),要用解釋以外的技術去補」;爭點 3 是「同一套填補技術,換到刑法領域,直接被憲法級的原則擋死」。理解這條界線,是法方最容易在申論題被問到的核心。
條文字面看不出答案時,法律人會依序問四個問題:這幾個字照字面意思是什麼?放進整部法典的體系裡合不合邏輯?當初立法者是想解決什麼問題?現在用這條文的目的是什麼?
民事案件遇到條文沒寫到的情形(法律漏洞),先看有沒有具備法之確信的習慣法可用;沒有的話,就依「法理」(法律的基本原理,例如私法自治、誠信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契約自由等)來判斷。
一個行為要處罰,必須是行為當時的法律已經白紙黑字寫明是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如強制工作、監護處分)也是一樣的要求。這就是「罪刑法定主義」——法律沒寫,就不是罪,不能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