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行為要處罰,必須是行為當時的法律已經白紙黑字寫明是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如強制工作、監護處分)也是一樣的要求。這就是「罪刑法定主義」——法律沒寫,就不是罪,不能罰。
條文:刑法第 1 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白話:一個行為要處罰,必須是行為當時的法律已經白紙黑字寫明是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如強制工作、監護處分)也是一樣的要求。這就是「罪刑法定主義」——法律沒寫,就不是罪,不能罰。
要件/架構:罪刑法定主義下衍生出幾項次原則:
通說:不利於被告的類推適用一律禁止,因為這會使人民對於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可能受何種處罰喪失事前的可預測性,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核心精神;至於「擴張解釋」(在文義可能範圍內從寬理解)與類推適用(逾越文義範圍)的界線劃定,是刑法總則爭議度最高的問題之一。
實務:法院於刑事案件中對構成要件文義從嚴把關,遇有文義未涵蓋之情形,即便社會觀感上「應該處罰」,仍不得以類推方式入罪,僅得留待立法修正。
考點: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一切類推適用,無論有利或不利於被告
(B) 僅禁止不利於被告之類推適用
(C) 僅禁止有利於被告之類推適用
(D) 罪刑法定主義與類推適用禁止無涉
答案:(B)。解析:通說認為罪刑法定主義旨在保護被告,禁止之對象為不利於被告之類推適用。
(A) 平等原則
(B) 罪刑法定主義
(C) 誠信原則
(D) 信賴保護原則
答案:(B)。解析:刑法第 1 條為罪刑法定主義之明文化規定。
(A) 擴張解釋與類推適用性質相同,皆為刑法所禁止
(B) 擴張解釋於文義可能範圍內從寬理解,為法所容許;類推適用逾越文義範圍,不利被告時為法所禁止
(C) 刑法解釋一律不得為任何形式之擴張
(D) 罪刑法定主義僅適用於實體法,不及於保安處分
答案:(B)。解析:擴張解釋仍在文義射程內操作,為合法解釋;類推適用逾越文義範圍,不利於被告者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另刑法第1條明文保安處分(拘束人身自由者)亦適用罪刑法定主義,故(D)錯誤。
申論題
某新型態行為在社會觀感上顯然具有高度可責性,惟現行刑法構成要件文義是否涵蓋該行為,學說與實務見解分歧。試從罪刑法定主義之角度,說明法院於審理此類案件時應遵循之論證方法與界限。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