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拉德布魯赫公式的內容與操作門檻 當一條法律的內容極端不正義時,該說它「依然是法律,只是壞法律」(法實證主義路線),還是說它「根本不配稱為法律」(自然法路線)?
核心爭點:當一條法律的內容極端不正義時,該說它「依然是法律,只是壞法律」(法實證主義路線),還是說它「根本不配稱為法律」(自然法路線)?這個問題不是純理論遊戲,而是每次政權轉型後,處理舊政權法律遺緒時必然要回答的問題。
拉德布魯赫公式(Radbruch's Formula):拉德布魯赫 1946 年提出的判準大致是——制定法即使有瑕疵,原則上仍應優先於法官個人的正義判斷而適用(法安定性優先);但當制定法與正義之間的矛盾達到不可容忍的程度(例如公然否定平等原則),該法律就必須讓位給正義,喪失其法律性質(Radbruch's Formula, LawTeacher)。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實際應用——圍牆守衛案(Mauerschützenprozesse):東德法律規定人民離境須經政府許可,並允許以武力阻止人民擅自越界,因此東德邊境守衛依東德法律射殺翻牆者,在當時形式上合法。兩德統一後,1996 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時認為,東德刑法一方面嚴禁殺人,一方面卻把這種不正義的屠殺行為列為可正當化的殺人事由,執行這樣的法律等於違反了東德憲法自身的法治原則,因此該正當化條款無效,射殺行為應追究刑責(報導者:用法治實現正義——德國法律制度與法院判決中的東德轉型正義;相關法學分析見薛智仁,〈溯及既往禁止與轉型正義——以東德邊境守衛射殺案為例〉)。
通說:拉德布魯赫公式在德國法學界與司法實務上被視為處理「政權更替後如何清算舊政權合法惡行」的經典判準,但學界對它的操作性(「不可容忍」的門檻該怎麼量化)仍有爭議。
台灣的對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台灣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於 2017 年 12 月 27 日制定公布,第 1 條明定其目的為「促進轉型正義,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並實現下列目標:一、還原歷史真相⋯⋯」,規範對象為「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並將「威權統治時期」界定為自 1945 年 8 月 15 日起至 1992 年 11 月 6 日止(全國法規資料庫: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條例授權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推動平復司法不法、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等工作(維基百科: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考點: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制定法一律優先於正義判斷
(B) 正義判斷一律優先於制定法
(C) 原則上法安定性優先,但當法律與正義的矛盾達到不可容忍的程度時,正義優先,該法律喪失法律性質
(D) 完全由法官自由心證決定
答案:(C)。解析:拉德布魯赫公式的精髓在於「原則—例外」結構,不是一律偏向任何一方。
(A) 該條款未經東德議會三讀通過
(B) 該條款雖形式合法,但與東德刑法本身嚴禁殺人的規定矛盾,違反東德憲法自身的法治原則,逾越可容忍的不正義門檻
(C) 兩德統一條約明文廢止該條款
(D) 國際法直接優先適用
答案:(B)。解析:見〔報導者〕相關報導,憲法法院的論證重點在於該條款自我矛盾且逾越不正義門檻,而非單純程序瑕疵。
(A) 1945 年 8 月 15 日至 1987 年 7 月 14 日(解嚴日)
(B) 1945 年 8 月 15 日至 1992 年 11 月 6 日
(C) 1949 年 5 月 20 日至 1987 年 7 月 14 日
(D) 1947 年 2 月 28 日至 1992 年 11 月 6 日
答案:(B)。解析: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所載促轉條例,威權統治時期明定為 1945 年 8 月 15 日起至 1992 年 11 月 6 日止。
申論題
甲於戒嚴時期因言論遭當時法院依當時有效之法律判處有罪確定。解嚴後,甲之家屬主張該判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應予撤銷並回復甲之名譽。試從拉德布魯赫公式與台灣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之規範內容,分析:(一)該判決於作成當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台灣現行法制下甲之家屬得主張之權利內容與其侷限。(25 分)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