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法律的「有效性」到底靠什麼撐起來——靠它符合正義(自然法),還是靠它照程序被制定出來(法實證主義)?這不是哲學系的閒聊,是「惡法亦法/惡法非法」這個吵了兩千年的問題,會直接決定你怎麼寫轉型正義、抗命權、違憲審查這類申論題。
先說明:「法理學」目前不是台灣律師考試/司法官考試的固定應試科目(律師考試第一試考憲法、行政法、刑法、刑訴、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民法、民訴、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交法、法學英文;第二試考憲法行政法、民法民訴、刑法刑訴、公司保險證交法、國文作文)。法理學的內容是以法學方法論、法律解釋、法律位階與正義理論的形式,滲透進憲法、行政法申論題的論證骨架裡,尤其在處理「威權時期的法律還算不算法律」這類題目時最吃重。這科的價值不是考古題會直接問「請簡述自然法論」,而是你論證能不能站得住腳。
不是國家蓋了章就叫法律,還要問這條規則配不配叫法律。 自然法論(Natural Law Theory)主張,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必然的內在連結(connection thesis)。
法律是不是法律,看它是不是照規矩生出來的,不看它好不好。 法律實證主義主張,法律的有效性取決於某些社會事實(立法程序、承認規則等)的存在,法律的成立與內容與道德沒有必然關係(separation thesis)(維基百科:法律實證主義)。
- 拉德布魯赫公式的內容與操作門檻 當一條法律的內容極端不正義時,該說它「依然是法律,只是壞法律」(法實證主義路線),還是說它「根本不配稱為法律」(自然法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