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國家蓋了章就叫法律,還要問這條規則配不配叫法律。 自然法論(Natural Law Theory)主張,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必然的內在連結(connection thesis)。
核心主張:自然法論(Natural Law Theory)主張,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必然的內在連結(connection thesis)。一條規則要成為「法」,不能只靠形式上被制定出來,還必須在內容上符合某種更高的正義標準——這個標準可能來自神意(中世紀的阿奎那)、來自理性(啟蒙時代的洛克、康德),或來自人性尊嚴(二戰後的復興版自然法)。
白話:不是國家蓋了章就叫法律,還要問這條規則配不配叫法律。
發展脈絡(三波):
通說/學界定位:在台灣法理學教學中,自然法傳統通常與法實證主義並列為「法概念論」的兩大陣營,並延伸出「反法實證主義」的當代變體(如德沃金的法律原則理論)。
考點: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法律的效力純粹來自制定機關的權限與程序
(B) 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必然的內在連結,極端不正義的規則不具法律效力
(C) 法律的內容由社會事實決定,與道德無涉
(D) 法官只能依文義解釋法律,不得訴諸價值判斷
答案:(B)。解析:(A)(C)(D) 皆較接近法實證主義的立場,自然法論的核心正是法律與道德的必然連結命題(connection thesis)。
(A) 紐倫堡大審的判決結果
(B) 目睹法實證主義被用以正當化納粹惡法
(C) 威瑪憲法的制定
(D) 東德建國
答案:(B)。解析:拉德布魯赫在 1946 年發表〈法律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正是反思法實證主義的立場如何被用來要求人民服從納粹惡法。
(A) 過於強調程序正義,忽略實質正義
(B) 正義的內容缺乏客觀判準,可能淪為主觀道德強加
(C) 完全否定成文法的效力
(D) 只適用於英美法系
答案:(B)。解析:自然法論最大的理論弱點在於「誰有權定義正義內容」,這也是哈特批評的重點之一。
申論題
某威權時期立法機關依當時憲政程序制定法律,授權情治機關對特定政治異議人士進行監控與羈押。試從自然法論之觀點,分析該法律於制定當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並說明此立場可能面臨之理論困境。(25 分)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