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海商法 › 第一章 船舶、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爭點 1:船舶的意義與特殊法律地位

能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水面/水中跑的船,才算海商法的「船舶」;小船、軍艦、公務船原則上被踢出海商法(但碰撞責任例外照用);船舶法律上定性是「動產」,但海商法另外訂了一套接近不動產的特別規則(所有權讓與、抵押權設定都要登記)。

條文:

海商法第 1 條(現行法):「本法稱船舶者,謂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

海商法第 3 條:下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一、船舶法所稱之小船。二、軍事建制之艦艇。三、專用於公務之船舶。四、第一條規定以外之其他船舶。

海商法第 6 條:「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

白話:能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水面/水中跑的船,才算海商法的「船舶」;小船、軍艦、公務船原則上被踢出海商法(但碰撞責任例外照用);船舶法律上定性是「動產」,但海商法另外訂了一套接近不動產的特別規則(所有權讓與、抵押權設定都要登記)。

要件 / 架構:

判準內容
空間要件在海上,或與海相通之水面/水中航行
用途排除小船、軍艦、公務船原則排除(§3)
法律性質動產,但特別規定準用不動產式的登記制度(§6、§36)

通說:船舶因為造價高、可移動、又常涉外,單純套動產「交付即生效力」的規則保護不了交易安全,所以立法者刻意讓船舶所有權變動、抵押權設定比照不動產「登記」制度處理——這叫「船舶物權登記主義」。

實務:海商法第 36 條規定船舶抵押權之設定,不論航行中或建造中之船舶,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同一船舶有數個抵押權時,優先順位依登記先後定之,未登記者不得對抗已登記者。

考點:常考「船舶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的陷阱——正確答案是動產,但準用不動產的登記對抗規定,不要答錯定性。第 3 條的排除範圍也常考選擇題(軍艦、公務船原則不適用,但碰撞例外)。

申論骨架:先定性(動產,§6)→ 點出特別規定(登記對抗,§36)→ 說明立法理由(交易安全、便於抵押融資)→ 套入題目事實判斷是否具備登記對抗力。

📝 練習

選擇題

(A) 在公海航行之貨輪 (B) 在與海相通之河口水域航行之駁船 (C) 依船舶法認定之小船 (D) 在外海航行之遊艇

答案:(C)。解析:小船依海商法第 3 條原則上排除適用(碰撞除外),非屬本章討論的「船舶」範疇。

(A) 動產,且完全適用民法動產規定,無特別規定 (B) 不動產 (C) 動產,但另有特別規定準用不動產式登記制度 (D) 由船籍港法院個案認定

答案:(C)。解析:第 6 條明定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動產規定,第 36 條則另訂抵押權登記對抗制度。

(A) 甲 (B) 乙 (C) 丙 (D) 平均分配

答案:(C)。解析:優先順位依登記先後定之,未登記者不得對抗已登記者。

申論題

甲擁有一艘航行於高雄與那霸間之貨輪,將該船出賣予乙,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後又將該船向銀行設定抵押權並完成登記。試問乙得否對抗該抵押權?並說明海商法就船舶法律性質之規範架構。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條文原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制定與修正沿革

裁判|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其他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