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搞懂海商法為什麼把「船舶」當成一個半動產半不動產的怪物來處理,以及全章最常考、也最容易被出成申論題陷阱的「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一套讓船東可以用「船的價值」而不是「無限責任」來擋掉巨額賠償的制度。讀完這章你要能寫出責任限制的要件、算得出限額,也要知道這套制度是為誰設計的。
三者是一條線:先確定什麼是「船舶」(爭點1)→ 這艘船的所有人原則上可以主張責任限制(爭點2)→ 但特定情形下這道防火牆會被打穿(爭點3)。
能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水面/水中跑的船,才算海商法的「船舶」;小船、軍艦、公務船原則上被踢出海商法(但碰撞責任例外照用);船舶法律上定性是「動產」,但海商法另外訂了一套接近不動產的特別規則(所有權讓與、抵押權設定都要登記)。
船東(含承租人、經理人、營運人)就船上事故造成的人身、財損、打撈費用等,原則上不必用全部身家去賠,只要賠到「這次航行的船價 + 運費 + 附屬費」這個上限就好;但這個上限不能太低,法律另外訂了用總噸位換算 SDR 的最低保障數。
以下六種情形,船東不能拿「責任限制」當擋箭牌,要負完整(無限)賠償責任:自己故意過失搞出來的事、對船員的僱傭契約債務、救助報酬與共同海損分擔、有毒化學品或油污損害、核子物質或核動力船舶造成的核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