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能單方面在合約裡塞對自己超有利的條款;而且簽約前必須給消費者時間把整份合約看完,不能逼你當場簽。
條文:
消保法第11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保法第11條之1第1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白話:企業不能單方面在合約裡塞對自己超有利的條款;而且簽約前必須給消費者時間把整份合約看完,不能逼你當場簽。
要件 / 架構:
通說:審閱期制度目的在避免消費者於匆忙、急迫間未及了解權利義務即倉促簽約,屬程序性保護規定,用意在確保消費者有「知的機會」,而非要求消費者實際去看。
實務: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違反審閱期之法律效果僅是「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消費者若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也可以(第11條之1第3項賦予消費者選擇權),這代表審閱期規定本質上是保護消費者的「單方拘束」條款,而非契約整體無效事由。
考點: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整份契約無效
B. 該條款當然不構成契約內容,消費者不得主張其有效
C. 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但消費者仍得主張該條款構成契約內容
D. 效力未定,須經消費者事後追認
答案:C
解析:消保法第11條之1第3項明文賦予消費者選擇權,違反審閱期規定不當然使整份契約或整個交易無效。
A. 定型化契約條款應本平等互惠原則訂立
B. 條款文義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C. 只要條款經消費者簽名同意,即當然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D. 平等互惠原則是判斷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重要參考
答案:C
解析:消費者簽名僅代表形式上同意,不代表條款內容當然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仍須實質審查條款內容。
A. 兩者規定於同一條文
B. 審閱期發生於訂約前,猶豫期發生於訂約後之解約權
C. 審閱期只適用網路交易,猶豫期只適用實體交易
D. 兩者法律效果完全相同
答案:B
解析:審閱期(第11條之1)規範訂約前的合理審閱期間;猶豫期(第19條)則是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成立後,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得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權利,兩者制度目的與時點不同。
申論題
某健身房業務員以「今日簽約享優惠價」為由,要求消費者甲當場簽署三年期定型化契約,未提供任何審閱期間。甲事後發現契約中有一條款約定「消費者中途解約,已繳費用一律不退還」,甲主張未獲審閱期、契約條款無效。請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