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案要先過第一關(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如果第一關就被認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就要進入第二關(範疇更廣、程序更公開的正式環境影響評估),走完整套公開展示、說明會等程序才能定案。
條文:
白話:開發案要先過第一關(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如果第一關就被認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就要進入第二關(範疇更廣、程序更公開的正式環境影響評估),走完整套公開展示、說明會等程序才能定案。
要件 / 架構:
| 階段 | 內容 | 依據 |
|---|---|---|
| 第一階段 | 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主管機關於50日內作成審查結論 | 環評法第7條 |
| 二階段門檻 | 第一階段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 環評法第8條 |
| 第二階段 | 分送有關機關、陳列揭示不得少於30日、刊登新聞紙、舉行公開說明會,範疇更完整之環境影響評估 | 環評法第8條 |
| 否決效果 | 環評審查結論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 | 環評法第14條 |
通說:環評審查結論之法律性質,通說及實務均認屬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非單純內部意見),開發單位或利害關係人得對其提起行政爭訟。第14條規定審查結論若認不應開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不得許可開發行為,此即實務上俗稱環評委員會之「否決權」效果來源。
實務:中科三期案(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維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為環評法施行以來首件經最高行政法院終局判決撤銷已通過環評結論之案例,法院認定原審查程序有未維持中立、未記明具體理由、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而未進行等瑕疵,故予撤銷。
考點:環評結論之法律性質(行政處分)、二階段環評之啟動門檻、環評法第14條之效力(否決權之法律依據)、判決撤銷環評後續行政法上之爭議(停工義務、信賴保護原則能否對抗違法環評)。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十日
(B) 二十日
(C) 三十日
(D) 五十日
答案:(C)。解析:環評法第8條明文規定陳列或揭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A) 屬機關內部意見,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B) 通說及實務認屬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C) 僅具政策宣示效果,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拘束力
(D) 須經立法院追認方生效力
答案:(B)。解析:環評審查結論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通說及實務均認屬行政處分性質,並依環評法第14條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產生拘束效果。
(A) 一審法院為最高行政法院,終審法院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B) 終審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維持一審撤銷環評結論之判決,理由包括審查程序未維持中立、未記明具體理由、應進行第二階段環評而未進行
(C) 判決確定後,開發單位立即依法停工,未再繼續生產
(D) 本案為環評法施行以來,首件經地方法院判決撤銷環評結論之案例
答案:(B)。解析:(A)審級顛倒,一審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7號,終審為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C)判決後國科會採「停工不停產」策略,廠商仍繼續生產;(D)本案係經最高行政法院(非地方法院)終局判決撤銷之首例。
申論題
某開發單位申請設立科學園區,經主管機關第一階段環境影響審查後,認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請說明:(1) 此後應踐行之法定程序為何;(2) 若嗣後審查結論認定不應開發,其法律效果為何;(3) 若開發單位或利害關係人對審查結論不服,得如何救濟,並請結合實務案例說明可能之審查瑕疵類型。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