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 環境法
chapter: 第一章 環境權、預防原則與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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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14
這一章要解決什麼:台灣憲法根本沒寫「環境權」三個字,但考試年年考「環境權的憲法基礎」——這個矛盾本身就是考點。接著要搞懂「預防原則」怎麼從一句話變成環評法的骨架,最後拆解環評制度最愛考的「二階段環評」與「環評結論的法律效果」。
憲法只把環境保護寫成「國家應該兼顧」的政策方針,沒有寫「人民有環境權」這句話。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環評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在開發行為「還沒發生環境損害前」先做科學評估、把關,而不是等汙染發生後再來收拾。
開發案要先過第一關(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如果第一關就被認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就要進入第二關(範疇更廣、程序更公開的正式環境影響評估),走完整套公開展示、說明會等程序才能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