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爭點 1:環境權的憲法基礎與性質

憲法只把環境保護寫成「國家應該兼顧」的政策方針,沒有寫「人民有環境權」這句話。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條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白話:憲法只把環境保護寫成「國家應該兼顧」的政策方針,沒有寫「人民有環境權」這句話。

要件 / 架構:

層次內容
憲法明文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屬「基本國策」章節
法律位階環境基本法(現行法,2002年制定,歷經多次修正)第2條、第3條
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優先。」

通說:多數學說認為,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屬於「基本國策」,性質上是對國家的「方針規定/立法委託」,不是可以直接向法院主張的主觀公權利(不像人身自由、財產權那樣是防禦權)。人民不能單憑這一條直接訴請法院命國家做什麼或不做什麼。但學說上也有主張應從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條款)推導出環境權作為未列舉權利的空間,只是實務尚未明確承認獨立的「環境基本權」。

實務:目前沒有大法官解釋明確宣告人民享有憲法位階的獨立「環境權」。實務操作上,人民主張環境利益受侵害,多半是透過環評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individual法律賦予的程序參與權或訴訟權能(例如環評法上的公民訴訟條款),而不是直接訴諸憲法環境權。

考點:「台灣有沒有環境權」幾乎是每年環境法申論的第一小題,考生最常見的失分點是直接寫「有,在憲法第OO條」——事實上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都沒有「環境權」這個用語,只有「環境及生態保護」這個方針性文字。

申論骨架:

📝 練習

選擇題

 (A) 憲法本文明文規定人民享有環境權

 (B) 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屬基本國策之方針規定

 (C) 大法官解釋已明確承認獨立之環境基本權

 (D) 環境權係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一部分

 答案:(B)。解析: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均無「環境權」明文,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性質上屬基本國策方針規定,非可直接主張之主觀公權利;目前無大法官解釋明確承認獨立環境基本權。

 (A)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

 (B) 經濟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優先

 (C) 人民得直接依本條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D) 本條係基於國家長期利益之考量

 答案:(C)。解析:環境基本法第3條係揭示環境保護優先原則之立法方針,並非直接賦予人民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規範,(A)(B)(D)均為條文內容或其立法考量。

 (A) 得直接援引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向法院請求撤銷開發許可

 (B) 現行實務上多透過環評法等個別法律賦予之程序參與或訴訟權能尋求救濟

 (C) 環境權於我國已如財產權般享有完整之憲法訴訟保障

 (D) 環境基本法賦予人民得逕行提起憲法訴訟

 答案:(B)。解析:因憲法未明文獨立環境權,實務操作上人民多需援引個別法律(如環評法公民訴訟條款)之程序性權利進行救濟。

申論題

甲主張政府核准之開發案將嚴重破壞其居住地之生態環境,欲提起訴訟。請問:我國憲法是否賦予人民「環境權」?其性質為何?甲得依據何種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