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在開發行為「還沒發生環境損害前」先做科學評估、把關,而不是等汙染發生後再來收拾。
條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條:「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
白話:環評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在開發行為「還沒發生環境損害前」先做科學評估、把關,而不是等汙染發生後再來收拾。
要件 / 架構:
| 概念 | 內容 |
|---|---|
| 預防原則(Prevention Principle) | 對於「已知」會發生的環境危害,事前採取措施加以防止或減輕 |
| 風險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 | 對於「科學上尚不確定」是否會發生的環境危害,仍應採取預防措施,不得以「科學證據不足」作為不作為的藉口 |
| 環境基本法第3條 | 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危害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優先——為預防原則之立法宣示 |
| 環評法之制度化 | 透過事前的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審查機制,將預防原則具體落實為法定程序 |
通說:學說上普遍將預防原則視為現代環境法的核心指導原則之一,其功能在於把環境保護的時點從「損害發生後之填補(如民事損害賠償、公害糾紛處理)」提前到「開發行為許可前之審查」。環評制度正是預防原則在台灣法制上最具體的展現——透過在開發許可前置一道科學評估程序,讓潛在環境風險在源頭被攔截。
實務:法院在審查環評結論之合法性時,會檢視主管機關是否確實踐行了「事前、科學、客觀、綜合」的調查評估程序(環評法第4條對環境影響評估之定義),若審查程序有明顯瑕疵(例如未進入應進行之第二階段環評、審查未維持中立),即可能構成違法而遭撤銷(見爭點3中科三期案)。
考點:預防原則常與「風險預防原則」混淆考,兩者差異在於科學不確定性的處理方式——預防原則處理「已知風險」,風險預防原則處理「未知或科學上有爭議之風險」,但因應科學不確定性而仍要求採取措施。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兩者定義完全相同,僅用語不同
(B) 預防原則處理已知風險之防止,風險預防原則則處理科學上尚不確定但仍應採取措施之風險
(C) 風險預防原則僅適用於刑事責任領域
(D) 我國法制未採納任何一種原則
答案:(B)。解析:兩者之區別核心在於科學確定性程度,風險預防原則特別針對科學證據不充分之情形,仍要求採取預防措施。
(A) 促進經濟發展、加速開發許可
(B)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
(C) 規範公害糾紛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D) 建立土地徵收補償機制
答案:(B)。解析:此為環評法第1條之明文立法目的,體現預防原則之立法宣示。
(A) 法院認定環評審查程序未維持中立
(B) 法院認定應進行第二階段環評而未進行
(C) 判決撤銷後,開發單位隨即完全停工並停止生產
(D) 環保署於判決後仍循行政手段維持既有開發許可
答案:(C)。解析:判決撤銷後,國科會採「停工不停產」策略,廠商仍持續生產,直至2011年8月通過補做環評、2014年8月雙方始達成和解,故(C)敘述與事實不符。
申論題
請說明「預防原則」之意義及其在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制上之具體展現,並以實際案例說明該原則在實務執行上可能面臨之落差。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