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還不出來(或快還不出來)的消費者,法律給兩條路:更生(分期繼續還一部分、清償期原則不逾6年,第53條配套規定特殊情形可延長至8年)跟清算(把財產拿出來變賣分配,換取後續免責)。能不能走更生,關鍵先卡在「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是否逾1200萬元」的門檻。
條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第53條第1項:「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白話:欠錢還不出來(或快還不出來)的消費者,法律給兩條路:更生(分期繼續還一部分、清償期原則不逾6年,第53條配套規定特殊情形可延長至8年)跟清算(把財產拿出來變賣分配,換取後續免責)。能不能走更生,關鍵先卡在「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是否逾1200萬元」的門檻。
要件 / 架構:
通說:學說多將「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解為一種較破產法「不能清償」更寬鬆、具預防色彩的門檻,讓債務人在真正山窮水盡之前就能及早進場處理,避免債務持續惡化。
實務:法院及地方法院消債窗口在審查聲請時,會以債務人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的「剩餘可處分所得」為核心判斷基準:若剩餘所得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則不符合聲請要件;若剩餘所得完全無法因應每月最低應繳、僅能勉強支付部分循環利息,則傾向認定符合「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考點:這裡最愛出的混淆點是「1200萬元」門檻只用來區分更生/清算,不是聲請消債條例的門檻本身——超過1200萬元的消費者仍可能符合第3條要件,只是不能選更生,只能走清算。另外要留意「未逾1200萬元」是「無擔保或無優先權」部分計算,有擔保(例如房貸)的部分原則上不計入此門檻。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得聲請更生 (B) 不得聲請更生,僅得聲請清算 (C) 完全不得依消債條例清理債務 (D) 應改依破產法宣告破產
答案:B。依第53條,逾1200萬元者不得聲請更生,但仍可能符合第3條要件而聲請清算。
(A) 原則不逾6年,特殊情形得延長至8年 (B) 一律6年不得延長 (C) 原則不逾3年 (D) 由債權銀行單方決定
答案:A。
(A) 不能清償債務 (B) 有不能清償之虞 (C) 債務總額須逾1200萬元 (D) 須為消債條例第2條所稱之消費者
答案:C。1200萬元係更生與清算之分流門檻,非聲請消債條例本身之要件。
申論題
乙為受薪階級,每月固定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小額剩餘,惟其無擔保債務本金利息總額達新臺幣2000萬元,前置協商時最大債權銀行提出180期分期方案,乙依其收支狀況評估無法負擔。請問乙應如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債務?(25分)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