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破產法考科最容易讓人迷路的地方,不是條文難,是「到底哪個人用哪部法」。這一章先把破產法(1935年制定,適用對象含法人與自然人,但實務上幾乎只剩法人在用)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2007年立法、2008年施行,專門處理自然人卡債)的分工講清楚,再進到消債條例最基礎、也最常考的「聲請要件」與「更生/清算」二選一邏輯。讀完這章,你應該能看到考卷上一出現「積欠信用卡卡債的上班族」或「經營不善的公司」,立刻知道該往哪部法找答案。
三者的關係:爭點1決定「你進哪個程序」,爭點2決定「進了消債條例之後你能不能聲請、聲請哪一種」,爭點3是爭點2裡最容易被考、也最容易在實務上翻船的技術環節。
破產法是母法,理論上人(自然人、法人)都能用;消債條例是專門割給「一般消費者」(不是做生意、或生意做很小)的特別法。兩者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關係——消費者要清理債務,優先適用消債條例,不適用破產法。
欠錢還不出來(或快還不出來)的消費者,法律給兩條路:更生(分期繼續還一部分、清償期原則不逾6年,第53條配套規定特殊情形可延長至8年)跟清算(把財產拿出來變賣分配,換取後續免責)。能不能走更生,關鍵先卡在「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是否逾1200萬元」的門檻。
法院在審查更生方案「可不可行」時,不是看你有沒有收入,而是看你的收入扣掉「政府公告的基本生活費1.2倍」之後,還剩多少能拿去還債;剩下的錢如果撐不起更生方案,方案就不會被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