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先繳費、有事故才領錢」的互助機制(像全民健保、勞保、國民年金);社會救助是「窮到一定程度、國家兜底」的最後防線(像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社會津貼則是「不看你窮不窮、看你是不是特定身分(老人、身障、育兒)就定期發錢」的補充性現金給付(像已於 2016 年併入國民年金體系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條文:社會福利基本法(112 年 5 月 2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3171 號令公布,全文 31 條)
第 5 條:「社會保險,應採強制納保、社會互助及風險分擔原則,對於國民發生之保險事故,提供保險給付,促進其經濟安全及醫療照顧。」
第 6 條:「社會救助,應結合就業、教育、福利服務,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災害、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救助及緊急照顧,並協助其自立。」
白話:社會保險是「先繳費、有事故才領錢」的互助機制(像全民健保、勞保、國民年金);社會救助是「窮到一定程度、國家兜底」的最後防線(像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社會津貼則是「不看你窮不窮、看你是不是特定身分(老人、身障、育兒)就定期發錢」的補充性現金給付(像已於 2016 年併入國民年金體系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要件 / 架構(三分比較):
| 項目 | 社會保險 | 社會津貼 | 社會救助 |
|---|---|---|---|
| 給付前提 | 已繳保費、發生保險事故 | 特定身分/需求,不問財力(或僅寬鬆排富) | 資產調查(means test)通過 |
| 財源 | 保費為主,政府補助為輔 | 政府稅收 | 政府稅收 |
| 定位 | 主要防線 | 補充防線 | 最後一道防線 |
| 代表法律 | 全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法、勞工保險條例 |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相關規定 | 社會救助法 |
通說:台灣社福法學(如林萬億、郭明政等學者)長期沿用德國社會法傳統的三分法(Sozialversicherung/Sozialhilfe/社會津貼近似 Sozialbeihilfe 的補充概念),並認為三者應「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防線」分層。這個排序本身在 2023 年之前只是「政策綱領」層次的政策宣示(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行政院核定,非法律),直到社會福利基本法立法後才第一次有法律位階的明文。
實務: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長期是用「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的區分來審查給付性法律是否違反平等原則,例如處理全民健保費負擔的釋字第 473 號(全民健保保險費之徵收非租稅,屬社會保險自治互助性質)即建立在「社會保險有別於一般租稅、也有別於無償救助」的定性上。
考點:(1)三分架構在社會福利基本法立法「前」與「後」的規範效力差異;(2)三分架構的排序(保險為主、津貼為輔、救助為最後)在申論題常被拿來當論證骨架,用來評價一個新制度(例如長照財源、生育津貼)該歸哪一類、以及該類定位是否名實相符。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強制納保、風險分擔 (B) 不問資力、依特定身分定期發給現金 (C) 須經資產調查、作為最後防線 (D) 由雇主與受僱人共同繳納保險費
答案:C。解析:社會保險特徵為強制納保、風險分擔(A、D 屬之);社會津貼不問資力、依身分定期給付(B);社會救助則須經資產調查,定位為最後一道防線。
(A) 確保財政中立 (B) 促進國民經濟安全及醫療照顧 (C) 取代社會救助 (D) 免除政府補助義務
答案:B。解析:條文明文「促進其經濟安全及醫療照顧」。
(A) 憲法增修條文 (B)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行政院核定之政策) (C) 社會救助法 (D) 全民健康保險法
答案:B。解析:此原則最早見於社會福利政策綱領(非法律),2023 年社會福利基本法立法後才首次取得法律位階。
申論題
立法院於 111 年間審議「生育津貼常態化」相關草案,主張比照社會津貼模式、不區分家庭資力一律普發。試依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5、6 條之三分架構,評論此一制度設計之定性是否妥適,並說明可能之財政與公平性爭議。
評分重點:(1)能正確定性生育津貼屬社會津貼而非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2)能指出社會津貼「不問資力、依身分定期給付」之特徵與「以津貼為輔」之定位間的落差(是否有過度津貼化、排擠保險與救助資源之虞);(3)能扣合三分架構的分層原則進行政策評價,而非僅堆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