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 社會福利法(社會法)
chapter: 第一章 社會保險、社會扶助與社會促進的三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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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14
這一章要解決什麼:台灣沒有一部叫「社會法典」的法律,考試考的其實是一堆散落的單行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法、社會救助法……)。這一章先把地圖畫出來:學理上怎麼分類這些法律、規範上哪一條法律說了算、以及分類本身藏著什麼分配上的政治判斷。
附註:題目原給的章名是「社會保險、社會扶助與社會促進」,台灣社福學理與現行法(社會福利基本法)通用的三分是「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另列第四類,日本法系常見的「社會促進」一詞在台灣教科書並非通用譯法)。為忠於台灣考科現況與現行法用語,本章內文改採「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並在爭點 1 說明用語差異。
社會保險是「先繳費、有事故才領錢」的互助機制(像全民健保、勞保、國民年金);社會救助是「窮到一定程度、國家兜底」的最後防線(像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社會津貼則是「不看你窮不窮、看你是不是特定身分(老人、身障、育兒)就定期發錢」的補充性現金給付(像已於 2016 年併入國民年金體系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全民健保是「大家都要保、生病領給付」的強制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認定,則是「窮到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且財產不超過公告上限」才能被國家認定為需要救助的人。前者不看你窮不窮、後者專門只看你窮不窮。
中低收入戶是介於「一般家庭」與「低收入戶」之間的緩衝身分,收入門檻放寬到最低生活費的 1.5 倍,但審查邏輯(含財產計算方式)大致比照低收入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