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爭點 2: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怎麼區辨——以全民健保、國民年金 vs. 社會救助法為例

全民健保是「大家都要保、生病領給付」的強制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認定,則是「窮到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且財產不超過公告上限」才能被國家認定為需要救助的人。前者不看你窮不窮、後者專門只看你窮不窮。

條文:

白話:全民健保是「大家都要保、生病領給付」的強制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認定,則是「窮到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且財產不超過公告上限」才能被國家認定為需要救助的人。前者不看你窮不窮、後者專門只看你窮不窮。

要件 / 架構:

通說:學理上區分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的核心判準有二:一是「對價性」(保險有繳費對價、救助無對價,純粹依需求判斷);二是「普遍性 vs. 選別性」(保險原則上普及全民、救助則採選別主義(selectivity),僅及於通過資產調查者)。

實務:司法院釋字第 472 號(88 年)就全民健康保險法強制納保及欠費滯納金合憲性表示:全民健保攸關國民健康,國家推行全民健保,以達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符合憲法第 155 條、第 157 條規定之意旨;並肯認立法者為社會安全之政策目的,得採強制投保方式。此號解釋是理解「社會保險為何可以強制、且合憲」的核心依據。

考點:(1)強制納保是否侵害財產權/契約自由——釋字第 472 號的論證邏輯;(2)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的認定爭議(社會救助法第 5 條),常與家事法的扶養義務規定連動出題;(3)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在給付請求權性質上的差異(保險給付較接近「權利」、救助給付較常被定性為「依申請、經裁量認定的給付行政」)。

申論骨架:

📝 練習

選擇題

(A) 給付金額高低 (B) 是否須經對價繳費及是否採資力調查 (C) 主管機關層級 (D) 給付方式為現金或實物

答案:B。解析:社會保險強調對價(繳費)與風險分擔、不問資力;社會救助不要求對價,但須經資產調查(means test)。

(A) 憲法明文規定全民健保 (B) 憲法第 155 條、第 157 條社會安全與國民健康政策之意旨 (C) 契約自由原則 (D) 地方自治條例授權

答案:B。解析:釋字第 472 號認為強制納保之社會保險制度符合憲法第 155 條、第 157 條推行社會安全及衛生保健事業之意旨。

(A) 財產認定過於寬鬆 (B) 保險費率不透明 (C) 戶籍/稅籍上算有人扶養,但實際上無扶養事實,致真正貧窮者被排除 (D) 給付金額計算錯誤

答案:C。解析:家庭應計算人口高度依賴戶籍與稅籍資料,實務上常見「紙面有人養、現實沒人養」的落差。

申論題

甲之父早年離家、多年未與甲共同生活亦未提供扶養,惟甲之父仍與甲同一戶籍。甲申請低收入戶遭主管機關以「家庭應計算人口包含同戶籍之直系血親」為由駁回。試分析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適用,並論述此類案例反映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制度邏輯之根本差異。

評分重點:(1)能正確引用社會救助法第 5 條應計算人口原則及但書排除事由之適用可能;(2)能指出戶籍主義與實際扶養事實脫節的制度性問題;(3)能扣合社會保險(不問資力)與社會救助(資力審查、家戶主義)之本質差異,說明為何救助制度特別容易因家戶認定而失靈。


📚 資料來源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