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票據法 › 第一章 票據的性質與無因性

爭點 1:票據的無因性

票據一旦簽出去,欠錢的「原因」(買賣沒交貨、借款沒到位)原則上不能拿來對抗後手(下一手拿到票的人),除非後手明知有鬼(惡意)或撿到便宜(無對價取得)。

條文:票據法未直接使用「無因性」一詞,但通說與實務均由第13條、第14條推導而出。

白話:票據一旦簽出去,欠錢的「原因」(買賣沒交貨、借款沒到位)原則上不能拿來對抗後手(下一手拿到票的人),除非後手明知有鬼(惡意)或撿到便宜(無對價取得)。

要件 / 架構:

要素內容
原因關係票據行為背後的民法上法律關係(買賣、借貸、贈與等)
票據關係因簽發、背書等票據行為所生的權利義務,依票面文義獨立存在
分離效果原因關係無效/不存在,原則上不影響票據關係的效力
例外直接當事人間(發票人對受款人)仍可主張原因關係抗辯;後手惡意或無對價取得時,抗辯可以延伸對抗後手

通說:票據無因性是票據流通性(交易安全)的制度基礎——後手不需要、也沒有能力逐一調查每一手交易的真實原因,只要相信票面文字即可安心受讓,票據才能像現金一樣快速流通。

實務:最高法院見解認為,票據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主張抗辯事由時,應先就該抗辯事由(及後手的惡意)負舉證責任。

考點:

申論骨架:

📝 練習

選擇題

 (A) 不得對抗,票據具無因性

 (B) 得對抗,因甲乙為直接前後手,得以原因關係抗辯

 (C) 僅得於乙破產時對抗

 (D) 須經法院裁定始得對抗

 答案:(B)。解析:無因性原則上是為了保護「後手」的信賴,直接當事人間依票據法第13條反面解釋,仍得以原因關係事由互為抗辯。

 (A) 得對抗,因原因關係有瑕疵

 (B) 不得對抗,除非甲能證明丙明知或有重大過失、或無對價取得

 (C) 一律不得對抗

 (D) 須丙先證明自己善意

 答案:(B)。解析:對輾轉取得之後手主張抗辯,依票據法第13條但書、第14條,須由票據債務人(甲)就丙的惡意或重大過失、無對價舉證,而非丙自證善意。

 (A) 保障票據交易安全

 (B) 促進票據流通

 (C) 確保原因關係當事人間的實體公平

 (D) 使後手無須逐一查證前手間的原因關係

 答案:(C)。解析:無因性犧牲的正是原因關係當事人間的個案實體公平,換取整體流通安全,(C)是無因性的代價而非目的。

申論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50萬元,簽發本票一紙交付乙以擔保清償。乙嗣後將該本票背書轉讓予丙以清償乙積欠丙之貨款,丙受讓時並不知甲乙間借貸關係已因乙同意延期清償而尚未屆期。屆期後丙持票向甲請求付款,甲主張借貸尚未屆期,拒絕付款。試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法規原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判決(最高法院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判解全文)

釋憲

史料與學說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