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英美契約法 › 第一章 要約承諾與約因(consideration)

爭點 2:承諾(Acceptance)與郵箱規則(Mailbox Rule)

一般情況下,你的「我同意」要傳到對方才算數;但如果雙方是用郵寄方式往來,你的承諾信一寄出去,契約就成立了——不管信有沒有寄到、有沒有寄丟。

規則來源: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50——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條件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或行為。承諾生效的一般原則是「到達主義」(receipt rule):意思表示須到達要約人才生效,但郵寄承諾有例外。

白話:一般情況下,你的「我同意」要傳到對方才算數;但如果雙方是用郵寄方式往來,你的承諾信一寄出去,契約就成立了——不管信有沒有寄到、有沒有寄丟。

要件 / 架構:

情境生效時點
一般(面對面、電話、即時通訊)到達要約人時(receipt rule)
郵寄承諾(且要約允許以郵寄方式承諾)投遞(郵戳蓋下)時即生效,即使信件遺失(mailbox rule)
要約人明確排除郵箱規則依要約人指定方式為準

通說:郵箱規則只適用於「承諾」,不適用於要約的撤回或拒絕,且要約人可以在要約中明文排除郵箱規則的適用(例如載明「須經本公司實際收到書面回覆」)。

實務:Adams v. Lindsell (1818) 1 B & Ald. 681(英國國王座法院判決,普通法上公認的郵箱規則起源案例,美國契約法課綱與 Restatement 均承此原則)。賣方 9 月 2 日寄出賣羊毛之要約,因地址錯誤延誤送達,買方 9 月 5 日收到後當天立刻寄出承諾信,賣方遲未收到回音,於 9 月 8 日將羊毛另賣他人。法院判:承諾信一經投遞即生效,契約已在 9 月 5 日成立,賣方 9 月 8 日的另賣行為構成違約。

考點:郵箱規則的適用範圍(僅承諾、不含要約撤回)、要約人可否排除郵箱規則、承諾方式須與要約指定或默示合理方式一致。

申論骨架:

📝 練習

選擇題

A. 要約的撤回也適用郵箱規則,撤回信一寄出即生效

B. 承諾信一經合理方式投遞,即使遺失,契約仍於投遞時成立

C. 郵箱規則不得由要約人於要約中排除

D. 郵箱規則適用於所有通訊方式,包括面對面對話

答案:B。解析:郵箱規則僅適用於以合理方式(通常是要約允許或默示允許的郵寄方式)投遞的承諾,要約撤回仍採到達主義(A 錯);要約人得於要約中明文排除郵箱規則(C 錯);面對面、電話等即時通訊仍採到達主義(D 錯)。

A. 要約必須以書面為之才有效

B. 承諾信於投遞(寄出)時即生效,不以送達要約人為必要

C. 承諾必須與要約完全一致才生效(鏡像規則)

D. 契約成立須經公證

答案:B。解析:此為郵箱規則的核心,本案奠定承諾於投遞時生效的英美法傳統原則。

A. 郵箱規則優先適用,契約於乙寄出承諾信時已成立,甲構成違約

B. 甲已於要約中明文排除郵箱規則,契約須待甲實際收受乙之承諾信後始成立,甲另賣丙不構成違約

C. 郵箱規則為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得排除

D. 乙之承諾無效,因未以口頭為之

答案:B。解析:要約人得於要約中明文排除郵箱規則之適用,本題甲已明文要求「實際收受」,郵箱規則不適用,契約成立時點回歸到達主義。

申論題

甲公司於 3 月 1 日發函向乙公司提出以新台幣五百萬元出售一批設備之要約,函中未限定承諾方式亦未排除郵寄方式。乙公司於 3 月 5 日收到後,當日以掛號信寄出承諾函,惟因郵局作業疏失遲未送達甲公司。甲公司於 3 月 10 日未收到回音,遂將該設備另賣予丙公司。乙公司主張契約已成立,甲公司違約。試分析乙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評分重點:(1) 正確辨識本題屬郵寄承諾情境、要約未排除郵箱規則之適用;(2) 援引 Adams v. Lindsell 確立之投遞生效原則;(3) 說明郵箱規則適用之前提要件(承諾方式須為要約允許或依交易習慣屬合理之方式);(4) 得出契約於 3 月 5 日乙公司投遞時已成立、甲公司 3 月 10 日之另賣行為構成違約之結論;(5) 若能進一步討論甲公司得否於要約中排除郵箱規則以資比較,可加分。


📚 資料來源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