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英美契約法(common law of contracts)不是靠一部法典運作,而是靠一堆判決疊出來的規則,外加《第二次契約法整編》(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非制定法,僅具說服力、無拘束力)當總結。這章處理契約成立的三根柱子:要約(offer)怎麼成立、承諾(acceptance)什麼時候生效、以及全世界大陸法系學生最不習慣的東西——約因(consideration),一個「沒有它,你的承諾在美國法院一毛錢都不值」的形式要件。
三者是同一條生產線:要約定義「你在賣什麼」,承諾決定「什麼時候成交」,約因決定「成交的東西夠不夠格叫契約」。三個要件缺一,契約不成立,這在台灣法制上完全没有對應的獨立門檻(台灣採意思表示合致即可,不要求對價)。
要約=「只要你說 yes,我們就成交」的具體承諾,不是「我在想要不要賣」的閒聊。
一般情況下,你的「我同意」要傳到對方才算數;但如果雙方是用郵寄方式往來,你的承諾信一寄出去,契約就成立了——不管信有沒有寄到、有沒有寄丟。
光有「我答應你」還不夠,美國契約法要求這個承諾必須是「拿東西換來的」——你給我東西/做事/放棄權利,我才給你承諾,兩邊要有交換關係,單方施惠(禮物式承諾)原則上不構成有拘束力的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