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只要你說 yes,我們就成交」的具體承諾,不是「我在想要不要賣」的閒聊。
規則來源: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24——要約是「表明願意立即締結交易之意願,並使相對人有理由認為,只要其表示同意,即可完成交易」的意思表示。這不是制定法,是美國法律協會(ALI)整理判例後寫的整編,法院引用時當作有說服力的權威,不是拘束性法源。
白話:要約=「只要你說 yes,我們就成交」的具體承諾,不是「我在想要不要賣」的閒聊。
要件 / 架構:
| 要素 | 內容 |
|---|---|
| 確定性 | 條件夠明確(price, subject matter, parties, quantity)到可以直接履行 |
| 意欲受拘束 | 客觀上(objective standard,看合理第三人怎麼理解,不是問要約人心裡怎麼想)表現出「我要被這句話綁住」 |
| 傳達給受要約人 | 對象明確或可得特定(如向公眾懸賞) |
通說:廣告(advertisement)原則上是「邀約引誘」(invitation to treat / invitation to deal),不是要約——因為店家對「數量」「對象」通常保留裁量權,不希望被無限多人一擁而上主張成交。但廣告若寫明具體數量、明確可履行的條件、並要求受要約人做出具體行為(不只是回話),法院可能認定為單方要約(unilateral offer)。
實務: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 [1893] 1 QB 256(英國上訴法院判決,因英美契約法同源,美國法學院第一年課綱普遍引用此案講解要約要件)。藥廠登廣告稱:只要依指示使用其防流感球三次、每天使用兩週仍染上流感者,賠 100 英鎊,並聲明已存 1,000 英鎊於銀行以示誠意。Carlill 太太依指示使用仍染病,起訴求償。法院認定:這則廣告因為(1)明確存入保證金顯示認真、(2)條件具體到可以直接履行、(3)性質上是「向全世界發出的要約」(offer to the world),構成有效單方要約,Carlill 太太完成廣告所述行為即完成承諾,藥廠敗訴。
考點:廣告 vs. 要約的區分、單方要約如何被承諾(用行為承諾,不需回覆)、objective standard(要看客觀表示,不看要約人真實內心意思)。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百貨公司型錄印有商品照片與建議售價
B. 廠商公開聲明「凡購買並依說明使用本產品後仍生病者,賠償 100 英鎊,已存入銀行 1,000 英鎊為憑」
C. 房仲在網站上列出「參考價格,實際面議」
D. 店家在櫥窗貼出「本店特價中」
答案:B。解析:B 具備明確金額、明確條件、且以存入保證金展現「不是隨便說說」的認真程度,符合 Carlill 案認定要約成立的關鍵因素;A、C、D 均保留店家裁量或未達可直接履行的具體度,屬邀約引誘。
A. 要約人主觀上真正想不想被拘束
B. 合理第三人依表意人外顯的用語與行為,會如何理解該意思表示
C. 法院自行認定何謂公平的結果
D. 受要約人主觀上多想要成交
答案:B。解析:英美契約法採客觀理論(objective theory of contract),重點是外顯表示如何被合理理解,不問內心真意,這與台灣民法「意思表示錯誤/心中保留」偏重內心意思的體系明顯不同。
A. 廣告用語通常太簡短,無法構成契約
B. 避免店家因庫存或對象不特定,被迫對所有回應者都負契約責任
C. 消保法已完全取代契約法的保護功能
D. 廣告不具備書面要件
答案:B。解析:核心考量是商業實務上店家需要保留「賣不賣、賣給誰」的裁量空間,若廣告一律視為要約,店家將對所有回應者負責,顯不合理,此為通說政策考量而非形式要件問題。
申論題
某健身器材公司在報紙刊登廣告:「凡購買本公司跑步機並依使用手冊操作滿三個月,體重未減輕者,退還全額價金並加賠新台幣一萬元,本公司已將一百萬元存入指定銀行帳戶以示誠意。」甲購買並依說明使用滿三個月,體重未減輕,公司拒絕賠償,稱廣告僅為行銷噱頭。試從英美契約法要約理論分析甲得否主張契約成立。
評分重點:(1) 正確點出廣告原則上為邀約引誘之通說及其政策理由;(2) 準確援引 Carlill 案並抽取其認定要約成立的三項因素(保證金/誠意展現、條件具體可履行、要求以行為完成承諾之單方要約性質);(3) 將本案事實逐一對應套用(存入一百萬元、條件具體、以「依說明使用滿三個月」之行為作為承諾方式);(4) 附帶指出客觀標準的適用(合理消費者如何理解該廣告,而非公司事後辯稱的主觀行銷意圖);(5) 結論明確、論證有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