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的是「你怎麼講」,不是「你講的那個道理/方法/概念本身」——道理、方法、概念是公共財,誰都能用;只有「表達的具體樣子」才是你的。
條文: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白話:著作權保護的是「你怎麼講」,不是「你講的那個道理/方法/概念本身」——道理、方法、概念是公共財,誰都能用;只有「表達的具體樣子」才是你的。
要件 / 架構:
| 概念 | 說明 |
|---|---|
| 思想表達二分原則 | 著作權僅保護思想的表達方式,不保護思想本身 |
| 思想表達合併原則(merger doctrine) | 若特定思想僅能以極其有限的方式表達,表達與思想已「合併」不可分離,則該表達本身亦不受著作權保護,以避免變相壟斷思想 |
通說:二分原則的政策理由在於維持觀念、方法、原理的自由流通,避免著作權變相演變成對「知識/方法」的獨占(那是專利法的任務,而且專利有嚴格的新穎性、進步性審查與有限保護期間,著作權沒有)。
實務: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著訴字第 5 號民事判決(該院於民國110年7月1日才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明確指出:描述相同歷史事件之書籍,因史料所涉人名、地名、時間、狀態等資訊表達方式極度有限,較有可能適用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認定無侵害著作權。
考點: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巴黎公約
B. TRIPS 協定第 9 條第 2 項
C. 馬德里協定
D. 世界人權宣言
答案:B
A. 只要文字用語不同即當然不構成侵害
B. 史實本身為思想/事實,表達方式若因史料侷限而極度有限,可能適用思想表達合併原則而不受保護
C. 甲之書籍當然侵害乙之著作權
D. 歷史事件書籍一律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答案:B
A. 兩者為完全不同、互不相關的原則
B. 合併原則是二分原則在「表達方式極度有限」情形下的延伸適用,此時連表達本身都不受保護
C. 合併原則優先於二分原則適用
D. 二分原則已被合併原則取代,現行法不再適用二分原則
答案:B
申論題
甲設計一套桌遊,其規則說明書載明遊戲進行方式(擲骰、移動、計分方法)。乙推出玩法幾乎相同、但用語與版面完全不同的另一套桌遊。甲得否主張乙侵害其著作權?
評分重點:(1)先定性「遊戲規則本身」屬於思想/方法,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第 10 條之 1 明文排除「操作方法」);(2)規則說明書的「具體文字表達與版面編排」若具原創性,可能單獨受著作權保護,但保護範圍僅及於該文字表達本身,不及於規則玩法;(3)乙使用相同玩法但用語版面不同,原則上未複製「表達」,僅承襲「思想/方法」,難認侵害著作權;(4)結論甲原則上不能以著作權對乙的規則本身主張排他,若要保護玩法創新應考慮其他智慧財產權途徑(如專利),扣回二分原則之政策目的(避免著作權變相壟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