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爭點 1:著作的定義

著作權法只管「文藝性」的精神產出,不管有沒有實用價值;有實用/技術價值的東西是專利法的地盤,不是著作權法的。

條文: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白話:著作權法只管「文藝性」的精神產出,不管有沒有實用價值;有實用/技術價值的東西是專利法的地盤,不是著作權法的。

要件 / 架構:

要素說明
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須為「創作」,即人類心智運作的產物(AI 生成物是否算著作,是近年新爭點,不在本條文義射程內,屬於未決問題)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範圍極廣,涵蓋小說、論文、圖畫、程式、影片等,重點在「文藝性」而非「實用性」
具備原創性見爭點 2,是「著作」成立的另一道獨立關卡
有一定之外部表現形式純粹存在腦中、未表達出來的構想不受保護

通說: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強調精神/文藝性格,與專利法保護「實用技術」互斥;同一個東西原則上不能同時用著作權和專利去保護同一部分(實用功能部分交給專利、外觀設計部分可能交給設計專利或著作權,各自把關)。

實務:智慧財產局歷年函釋與法院判決均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為起點審查是否為著作,並搭配原創性要件(見爭點 2)共同判斷。

考點:

申論骨架:

📝 練習

選擇題

A.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B. 須向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

C. 具原創性

D. 有一定之外部表現形式

答案:B。台灣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不以登記為要件,登記制度已於著作權法修法中廢除。

A. 當然構成著作

B. 應優先審查是否落入專利法保護範疇,並檢視是否具原創性表達

C. 一律受著作權法保護

D. 與著作權法完全無關

答案:B。文藝性與實用性的分工是著作權法與專利法的基本界線。

A. 兩者為同一概念,可互換使用

B. 著作物是無形的智慧成果,著作是承載著作物的有形媒介

C. 著作是無形的智慧成果,著作物是承載著作的有形媒介

D. 著作權法只保護著作物,不保護著作

答案:C。

申論題

甲設計一款產品外包裝,兼具實用收納功能與獨特圖案花紋,乙未經同意抄襲花紋部分並販售。請問甲之外包裝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評分重點:(1)先定性外包裝的「功能性部分」與「圖案花紋部分」,功能性收納設計屬技術範疇,非著作權法保護對象;(2)圖案花紋若具原創性表達,可能構成美術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3)需檢驗花紋部分是否可與功能部分分離(可分離性),這是實用物品能否受著作權保護的關鍵;(4)結論扣回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與原創性要件。


📚 資料來源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