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法律
行政法 ›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依法行政、比例原則、信賴保護)

爭點 3:信賴保護原則

人民信了政府的公權力行為去安排自己的人生規劃或財產,政府事後改變主意時,不能讓人民平白吃虧;就算合法改變,該賠的也要賠。

條文:行政程序法第8條(現行法)「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119條列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第120條規定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之補償;第126條規定合法授益處分經廢止後之補償。

白話:人民信了政府的公權力行為去安排自己的人生規劃或財產,政府事後改變主意時,不能讓人民平白吃虧;就算合法改變,該賠的也要賠。

要件 / 架構(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2001年6月15日公布,確立三要件):

要件內容
信賴基礎須有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法規、行政處分、行政指導等)作為信賴對象
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觀上可具體觀察之信賴行為(如財產處分、生活安排),主觀上的期待或願望不算
信賴值得保護人民之信賴需正當合理,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提供不實資料、明知違法)而生

通說: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安定性、誠實信用原則同屬法治國原則之具體展現;救濟方式分兩種——法規或處分廢棄後溯及既往者應有過渡條款或緩衝期間(存續保護),無法存續保護者應給予財產上補償(財產保護)。

實務:司法院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2019年8月23日公布,分別涉及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改革)——就2017年公布施行之年金改革相關法律,大法官認定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之過渡條款、優惠存款利率調整等規定,多數合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而屬合憲,但對於「退休後轉任私校即停發月退休金」之規定則認定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

考點:申論題常給一個「法規變更、人民已經依舊法安排生活/投資」的情境,要求依信賴保護三要件涵攝,並區分「存續保護」與「財產補償」兩種救濟;選擇題常考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列舉的「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如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處分)。

申論骨架:①先確認是否存在信賴基礎(哪個公權力行為)→ ②是否有客觀信賴表現(人民做了什麼具體行為)→ ③信賴是否值得保護(有無行政程序法119條事由)→ ④若信賴值得保護,法規或處分變動時應如何救濟(過渡條款存續保護/財產補償,區分119、120、126條之適用情形)。

📝 練習

選擇題

 (A) 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B) 信賴基礎、公益衡量、比例原則

 (C) 信賴表現、法律不溯及既往、平等原則

 (D) 信賴值得保護、必要性、衡量性

 答案:(A)。

 (A) 一律不予理會 (B) 給予合理之補償 (C) 恢復原授益處分效力 (D) 移送懲戒

 答案:(B)(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A) 全部違憲 (B) 多數規定合憲,僅退休後轉任私校停發月退休金規定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

 (C) 全部合憲,無任何條文違憲 (D) 尚未作成解釋

 答案:(B)。

申論題

某公務員依主管機關發布之獎勵辦法申請並獲准提前退休優惠方案,並已據此賣掉自宅、規劃移居國外養老。半年後,主管機關以財源不足為由廢止該獎勵辦法及已核准之優惠方案。該公務員得主張何種權利?(25分)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條文(法務部 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正沿革(立法院法律系統)

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

裁判(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