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行政法沒有一部像民法、刑法那樣的「行政法典」——整個學科是靠一堆散落在各單行法(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加上大法官解釋堆出來的。這一章講的三個原則(依法行政、比例原則、信賴保護),是撐起整個學科的骨架,之後每一章講國家賠償、行政處分、行政契約,都會回頭用到這三把尺。讀完這章,你要能背出條文、講出要件、也要知道這些原則是怎麼被拿來擋掉/放行爭議法案的。
| 爭點 | 核心條文/解釋 | 一句話 |
|---|---|---|
| 1|依法行政原則 | 憲法§23、釋字443 | 政府做事要有法律依據,但依據的「強度」依事情輕重分四級 |
| 2|比例原則 | 行政程序法§7、憲法§23、釋字718 | 手段要有效、要最小侵害、利益要划算 |
| 3|信賴保護原則 | 行政程序法§8、119、120、126條、釋字525、781-783 | 人民信了政府的話去做事,政府不能說變就變、變了也要賠 |
三者的關係:依法行政是「政府能不能做」的門檻,比例原則是「怎麼做才不過頭」,信賴保護是「做完了、要改變主意時,人民的既得期待怎麼辦」。三個原則常常在同一個爭議法案裡一起被拿出來吵(例如年金改革案就同時吵了法律保留、比例原則、信賴保護)。
政府不能想幹嘛就幹嘛,一是不能違反現行法律(法律優位),二是限制人民權利的重要事項要有法律當靠山(法律保留)。
政府做事要(1)有用、(2)用最溫和的方法、(3)划得來,三關卡都過了才合法。 行政程序法第7條(現行法,2001年1月1日施行;歷次修正未變動本條文字)「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人民信了政府的公權力行為去安排自己的人生規劃或財產,政府事後改變主意時,不能讓人民平白吃虧;就算合法改變,該賠的也要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