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做事要(1)有用、(2)用最溫和的方法、(3)划得來,三關卡都過了才合法。 行政程序法第7條(現行法,2001年1月1日施行;歷次修正未變動本條文字)「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條文:行政程序法第7條(現行法,2001年1月1日施行;歷次修正未變動本條文字)「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憲法第23條亦為比例原則之憲法依據。
白話:政府做事要(1)有用、(2)用最溫和的方法、(3)划得來,三關卡都過了才合法。
要件 / 架構:
| 子原則 | 通稱 | 內容 |
|---|---|---|
| 行政程序法§7①款 | 適當性原則 | 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 |
| 行政程序法§7②款 | 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 同樣有效的方法中選侵害最小者 |
| 行政程序法§7③款 | 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 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
三者是遞進審查關係:先過適當性,再過必要性,最後過衡量性,任一關不過就違反比例原則。
通說:比例原則不僅拘束行政機關的個案行為,也拘束立法者制定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本身(憲法層次的比例原則審查)。
實務: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2014年3月21日公布)——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要求室外集會遊行一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大法官認定此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因為對「事起倉卒、來不及申請許可」的緊急性集會與「無發起人、無法事先申請」的偶發性集會而言,一律要求許可等於課予人民事實上做不到的義務,逾越必要程度。本案源於學者李明璁在行政院前集會、律師陳達成在慈湖陵寢集會等具體個案。
考點:申論題最愛出「請依比例原則三階審查某行政處分/法律是否合憲」,一定要三階段逐一論述,不能只講結論;選擇題常考三個子原則的名稱與內容配對。
申論骨架:①先確認系爭措施的目的為何 → ②適當性:手段是否有助於達成該目的 → ③必要性:是否存在同樣有效但侵害更小的替代手段 → ④衡量性:手段造成的損害與目的利益是否顯失均衡 → ⑤結論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選擇題
(A) 適當性原則 (B) 必要性原則 (C) 衡量性原則 (D) 明確性原則
答案:(B)。
(A) 平等原則 (B) 誠信原則 (C) 比例原則 (D)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答案:(C)。
(A) 適當性原則 (B) 必要性原則 (C) 衡量性原則 (D) 授權明確性原則
答案:(C)。
申論題
某縣政府為維護市容整潔,訂定行政規則,對於流動攤販一律沒入其攤車及全部商品。攤販甲僅因於禁止設攤路段擺攤一次,即遭沒入價值十萬元之攤車及商品。試以比例原則檢驗本處分之合法性。(25分)
評分重點:
條文(法務部 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正沿革(立法院法律系統)
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
裁判(司法院裁判書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