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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 第一章 有價證券、公開發行與資訊揭露義務

爭點 3: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資訊揭露義務

一旦你是「公開發行公司」,帳就不再只是你自己的事——每年要交一份經會計師簽證的年報,每季還要交一份經會計師核閱的季報,全部要公告讓市場看得到。

條文:證券交易法第36條(現行法)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董事會通過之財務報告。

白話:一旦你是「公開發行公司」,帳就不再只是你自己的事——每年要交一份經會計師簽證的年報,每季還要交一份經會計師核閱的季報,全部要公告讓市場看得到。

要件 / 架構:

報告類型期限查核強度
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監察人承認
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各季終了後45日內會計師核閱+董事會通過
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自111年度起)年報縮短至75日內同上

通說:§36的定期資訊揭露義務,配合§157-1內線交易規範、§20-1財報不實民事責任,共同構成證交法「事後監督型」投資人保護體系的骨幹——申報生效制把事前把關的力道降低,就要靠§36這種持續性、定期性的資訊揭露來讓市場能持續監督公司,這是「效率市場假說」在立法上的體現:只要資訊夠透明、夠即時,市場自己會反映在股價上。

實務:因應資本市場實務對財報時效性的要求,主管機關陸續修正§36相關規定與子法(如「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及股東會相關作業辦法」等),縮短特定規模公司之申報期限(如資本額100億元以上公司自111年度起年報須於75日內申報),提高資訊揭露的即時性。

考點:常考「未依§36按時公告申報財務報告」或「財務報告內容不實」的法律效果——要區分「逾期未申報」(行政罰、可能構成停止買賣等行政處分)與「財務報告內容虛偽或隱匿」(涉及§20-1民事賠償責任、§171刑事責任),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層級,不要混為一談。

申論骨架:先點出§36課予公開發行公司持續性資訊揭露義務、屬於事後監督機制的一環→ 依題目事實區分「逾期未揭露」與「揭露不實」兩種情形分別討論法律效果→ 若涉及財報不實,銜接§20-1(推定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董事長、總經理負無過失責任、其餘應負責人得舉證免責)與§171刑事責任→ 結論可扣回申報生效制與定期揭露義務的制度互補關係。

📝 練習

選擇題

(A) 1個月 (B) 2個月 (C) 3個月 (D) 6個月

答案:(C)。

(A) 會計師查核簽證 (B) 會計師核閱 (C) 免經會計師處理 (D) 僅需監察人承認

答案:(B)。解析:季報為核閱,年報才是查核簽證,查核強度不同。

(A) 證交法§22 (B) 證交法§36 (C) 證交法§20-1 (D) 公司法§23

答案:(C)。解析:§36僅課予揭露義務本身,實際請求權基礎在§20-1財報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

申論題

乙上市公司第二季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核閱後如期公告,惟事後查獲公司自第一季起即以循環交易虛增營收,該情事直到年度查核簽證階段才被會計師發現並揭露。試說明:(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36之揭露義務;(2) 投資人於第一、二季持股期間受有損失,得如何主張權利。

評分重點:


📚 資料來源

雙層法律 · 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