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搞懂證交法「管誰、管什麼」的第一道門——什麼東西算「有價證券」(決定證交法要不要出手)、公司要發行證券得先過哪一關(申報生效制)、上市上櫃後要定期交代財務狀況給誰看。這三題答不出來,後面的內線交易、操縱市場全部無從談起。
三者是一條線:先定義什麼是「有價證券」→ 再管這證券怎麼「發行」進市場 → 最後管發行後怎麼「持續揭露」讓市場能監督。
法條先列舉「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三種基本款,剩下的交給主管機關(金管會)用「核定」的方式後天認養——這是一個開放式定義,立法者故意不把話說死,留了一個口子讓行政機關把新型金融商品塞進來管。
公司想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向大眾募錢,不能自己說了算,要先向金管會「申報」,等申報「生效」才能動作——注意用語是「申報生效」不是「核准」,這兩個字的差別是這題的靈魂。
一旦你是「公開發行公司」,帳就不再只是你自己的事——每年要交一份經會計師簽證的年報,每季還要交一份經會計師核閱的季報,全部要公告讓市場看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