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向大眾募錢,不能自己說了算,要先向金管會「申報」,等申報「生效」才能動作——注意用語是「申報生效」不是「核准」,這兩個字的差別是這題的靈魂。
條文: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現行法)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白話:公司想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向大眾募錢,不能自己說了算,要先向金管會「申報」,等申報「生效」才能動作——注意用語是「申報生效」不是「核准」,這兩個字的差別是這題的靈魂。
要件 / 架構:
| 項次 | 內容 |
|---|---|
| §22 I | 募集發行原則上須申報生效,政府債券及主管機關核定者除外 |
| §22 II |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發行新股,除依§43-6辦理私募者外,仍應申報生效 |
| §22 III | §6 I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等再行公開招募,準用第一項 |
| §22 IV | 申報生效之條件、應檢附書件、審核程序等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 |
通說:「申報生效制」在學理上被定位為介於「放任制」與「實質審查(核准)制」之間的折衷設計——主管機關原則上只做書面形式審查(文件是否齊備、揭露是否充分),不對公司的獲利能力或投資價值做實質判斷,是否值得投資交給市場自己判斷,這也是資訊揭露主義(disclosure philosophy)在證交法的具體展現。
實務:申報生效的具體條件、書件由金管會依§22 IV授權訂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屬於行政規則層級的細節規範,申報後有一定生效期間(實務上分為即申報即生效與屆期生效不同類型),逾期未經退回即視為生效。
考點:常考「申報生效制」與「核准制」的區辨——核准制是主管機關要實質審查、准駁;申報生效制原則上不做實質審查、只做形式審查,且沉默視為生效(消極面),這代表證交法把投資風險判斷的責任分配給投資人自己讀公開說明書,而不是由國家幫你把關賺不賺錢。
申論骨架:先破題「證交法就募集發行採申報生效制、而非實質核准制」→ 說明此制度背後之立法政策(資訊揭露主義、效率與投資人自我判斷)→ 套§22各項檢驗題目公司是否符合申報生效要件→ 結論可補充:申報生效制下之投資人保護,主要靠事後的財報不實民刑事責任(§20、§20-1、§171)補強,而非事前實質審查。
選擇題
(A) 實質核准制 (B) 申報生效制 (C) 完全放任制 (D) 事後備查制
答案:(B)。
(A) 一律免申報生效 (B) 除依§43-6辦理私募者外,仍應申報生效 (C) 僅上市公司須申報生效 (D) 改採核准制
答案:(B)。解析:§22 II明文排除私募情形外仍應申報生效。
(A) 是否需要繳費 (B) 主管機關是否對投資價值進行實質審查 (C) 是否須經股東會決議 (D) 是否限於上市公司
答案:(B)。
申論題
甲上市公司於公開說明書中隱匿重大訴訟資訊,仍順利完成現金增資申報生效並募得資金,嗣後訴訟結果對公司財務造成重大衝擊,股價重挫,投資人受有損失。試從申報生效制之制度設計,說明主管機關於本案審查程序有無過失,並說明投資人可循何種途徑求償。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