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先列舉「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三種基本款,剩下的交給主管機關(金管會)用「核定」的方式後天認養——這是一個開放式定義,立法者故意不把話說死,留了一個口子讓行政機關把新型金融商品塞進來管。
條文:證券交易法第6條(現行法)
第1項: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第2項: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第3項: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
白話:法條先列舉「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三種基本款,剩下的交給主管機關(金管會)用「核定」的方式後天認養——這是一個開放式定義,立法者故意不把話說死,留了一個口子讓行政機關把新型金融商品塞進來管。
要件 / 架構:
| 類型 | 依據 | 說明 |
|---|---|---|
| 法定列舉 | §6 I 前段 | 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
| 主管機關核定 | §6 I 後段 | 金管會以公告或函令個案核定 |
| 視為有價證券 | §6 II |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等權利憑證 |
| 無實體證券 | §6 III | 帳簿劃撥、電子化的證券一樣算 |
通說:學說上稱這是「例示+概括」的立法模式,核心特徵是「投資性」與「流通性」——具備這兩個特徵、又經金管會核定的商品,就落入證交法射程。
實務:金管會依§6 I 陸續以令核定多項「其他有價證券」(例如台灣存託憑證TDR、認購〈售〉權證等),並於2019年7月3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令,將「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Security Token,STO)核定為有價證券,並採分級管理:募資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者豁免§22 I 申報義務,超過則須另循「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監理沙盒)辦理。
考點:常考「某商品是不是有價證券」的涵攝題——關鍵不是商品的技術外觀(紙本/區塊鏈),而是①有沒有落入法定列舉、②金管會有沒有核定。沒有核定,就算經濟實質再像股票,也不當然是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
申論骨架:先破題「證交法採例示+概括之開放定義」→ 套§6 I~III逐項檢驗題目商品→ 若題目商品未經核定,要點出「行政核定之必要性」,結論建議循核定或另循其他金融法規(如公司法、洗錢防制相關規範)處理。
選擇題
(A) 政府債券 (B) 公司股票 (C) 公司債券 (D) 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
答案:(D)。解析:(D)是經金管會依§6 I後段以令核定的「其他有價證券」,非§6 I前段明文列舉之三類。
(A) 是,依§6 III視為有價證券 (B) 否,須有實體憑證始受規範 (C) 需另行專案核定 (D) 僅上市公司適用
答案:(A)。解析:§6 III明文規定無實體證券亦視為有價證券。
(A) 證交法§22 (B) 證交法§6 I後段之核定權 (C) 公司法 (D) 洗錢防制法
答案:(B)。解析: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令即依§6 I後段核定。
申論題
某新創公司於區塊鏈平台發行「生態代幣」,宣稱持有人可分享平台未來獲利,尚未經金管會核定為有價證券即向不特定人募資新臺幣5,000萬元。試問:該代幣是否受證交法規範?公司是否違反相關規定?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