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把原本會走訴訟程序(言詞辯論、嚴格證據法則)的部分家事爭議,改成走非訟程序(職權探知、原則不公開)處理,理由是效率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公益考量優先於雙方對抗攻防。
條文:家事事件法第3條,將家事事件依性質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
白話:家事事件法把原本會走訴訟程序(言詞辯論、嚴格證據法則)的部分家事爭議,改成走非訟程序(職權探知、原則不公開)處理,理由是效率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公益考量優先於雙方對抗攻防。
要件 / 架構:
| 類別 | 性質 | 審理方式 | 舉例 |
|---|---|---|---|
| 甲類 | 訴訟,當事人無處分權 | 言詞辯論,判決 | 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不存在 |
| 乙類 | 訴訟,當事人有一定處分權 | 言詞辯論,判決 | 離婚、撤銷婚姻、否認子女 |
| 丙類 | 訴訟,財產性爭議 | 言詞辯論,判決 | 離婚後財產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 丁類 | 非訟,當事人無處分權 | 職權探知,裁定 | 死亡宣告、監護宣告 |
| 戊類 | 非訟,具一定爭議性但需法院裁量 | 職權探知,裁定 | 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酌定 |
通說:家事事件法(民國101年即2012年1月11日制定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之立法目的在整合原本分散於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的家事程序規定,並貫徹「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程序統合處理」原則,通說肯認丁類、戊類事件採非訟程序有其正當性,因為這類事件(如親權酌定)本質上不是單純二元對錯的攻防,而需要法院依職權介入、彈性裁量最有利於當事人(尤其未成年子女)的方案。
實務:戊類事件雖採非訟程序,但家事事件法就其中具相當爭訟性者(如親子關係、監護權爭議),仍設有較一般非訟事件更強的程序保障,例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行任意的言詞辯論、選任程序監理人、命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等,並非完全比照丁類的簡略審理。
考點:考試常考「某家事事件屬甲乙丙丁戊哪一類」的定性題,以及「非訟化後審理方式與訴訟事件有何差異」的比較題;也常考戊類事件「非訟卻具訟爭性」的特殊定位。
申論骨架:
選擇題
(A) 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
(B) 離婚
(C) 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酌定
(D)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答案:(C)。(A)甲類、(B)乙類、(D)丙類,均屬家事訴訟事件。
(A) 原則上採非訟程序,得任意行言詞辯論
(B) 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C) 因屬非訟事件,法律完全未設加強程序保障之配套機制
(D) 法院得囑託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
答案:(C)。解析:家事事件法就戊類事件設有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等配套機制,並非完全未設保障。
(A) 立法考量純為節省法院人力,無其他正當理由
(B) 立法考量在於兒童最佳利益與程序統合,但代價是相較訴訟事件程序保障密度較低
(C) 因劃為非訟事件,該類事件之確定裁定當然具既判力
(D) 非訟化後已完全排除民事訴訟法之適用
答案:(B)。
申論題
甲、乙離婚後就其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行使發生爭執,聲請法院酌定。乙於程序中主張:親權酌定攸關子女終身利益及父母重大身分利益,應循訴訟程序、行嚴格之言詞辯論與證據調查,非訟程序保障不足,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試附理由評析乙之主張是否可採。(25分)
評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