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非訟事件法不是一部獨立好用的完整法典,它是民事訴訟法的「配角法」——條文少、體系薄,考試考的不是背條文,而是「這件事到底算不算非訟事件、為什麼」。讀完這章你要能:(1)用學說標準判斷一個事件是訟爭事件還是非訟事件,(2)知道非訟裁定為什麼沒有既判力、這件事在實務上怎麼被拿來鑽漏洞,(3)看懂家事事件法把大量爭訟事件「非訟化」背後犧牲了什麼。
三者是一條線:先分清楚什麼是非訟事件(爭點1)→ 非訟事件的效力天生比較弱(爭點2)→ 立法者卻把大量原本該用訴訟程序處理的家事案件,塞進這個效力較弱的軌道裡處理(爭點3)。
非訟事件法只規定「非訟事件」要怎麼審理,但沒有定義「非訟事件」是什麼;界線劃分要靠學說與最高法院見解。
訴訟事件的確定判決會產生「一事不再理」的拘束力,同一件事不能再告一次;非訟事件的確定裁定原則上沒有這種效力,事情辦完了、狀況變了,還是可以再聲請一次。
家事事件法把原本會走訴訟程序(言詞辯論、嚴格證據法則)的部分家事爭議,改成走非訟程序(職權探知、原則不公開)處理,理由是效率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公益考量優先於雙方對抗攻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