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章要解決什麼:一個技術方案要拿到發明專利,法律上要闖三關——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闖完三關還有一個「即使你都合格,法律還是不給你」的黑名單(不予專利之標的)。這章把「怎麼判斷」和「這規則背後在保護誰」一次講完。
先問這東西是不是「發明」(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再問這發明能不能在產業上被做出來、用出來。單純的自然法則本身(如萬有引力)、單純的發現(如新元素)、學問上的定理、遊戲規則、單純的資訊揭示,都不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之創作」,連第一關都進不了。
申請專利前,這個技術如果已經被印出來、被做出來給人看、或大家都已經知道了,就不新了,不給專利。但有一個「後悔藥」:發明人自己(不管是故意還是不小心)把技術公開後,只要在12個月內申請,這次公開不會被拿來打自己的新穎性——這叫「優惠期」(新穎性喪失之例外/寬限期)。
就算這個發明是新的(沒人做過、沒人公開過),如果隨便找一個該領域的普通工程師,拿申請前已知的技術就能輕易拼湊出同樣的東西,那還是不給專利——因為專利保護的是「值得用20年獨占權交換」的技術貢獻,不是隨手可得的小修小改。